謠言比病毒更可怕 常德公安查處多起散布疫情謠言違法行為
連日來,社會各界都在全力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一些網民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獲得的小道消息、不實信息,甚至是制造一些謠言,在各種家庭群、同學群、工作群無限擴散開來,一時間令人難辨真偽、將信將疑,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連日來,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多起利用網絡散布疫情謠言違法案件,并對違法行為人予以處罰,以下4起是涉疫情的典型案例。
一、桃源:某某某從武漢回來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
1月30日,微信用戶雷某(女,現年65歲,桃源縣漳江鎮人)在其住宅小區微信群發布一段視頻,并配文稱:“深水港的,一家人的女婿從武漢回來幾天了,一家人隱瞞打工地址,每天到處去打牌,今天發病了,鄰居都很憤怒,去砸他家?!本W監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后,迅速開展調查工作,經核實系虛假信息。經詢問,雷某對其在微信上發布疫情不實言論的事實供認不諱,網監大隊依法對雷某予以警告教育。
1月30日,微信用戶杜某(女,現年55歲,桃源縣漆河鎮人)在微信群發布不實信息:“和平姚**的女兒從武漢偷跑回家過年,昨天晚上感冒,今天到桃源查出來確診為病毒性肺炎。剛剛政府和醫院都來人民,望大家提高警惕,少出門。”經核實為不實信息,網監大隊依法對杜某予以警告教育。

違法行為人雷某、 杜某所發布的謠言,事后兩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寫下保證書
二、澧縣:“火連坡醫院昨天和今天一共發生3例?”
1月26日上午10時許,澧縣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在網上巡查中發現,一名男子在微信群內發布一則關于疫情防控的視頻并配文“火連坡醫院昨天和今天一共發生3例”的不實信息。該消息被人截屏后在各大微信群內廣泛傳播,造成很大不良影響。
發現該謠傳消息后,澧縣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立即對散布謠言的男子展開調查,經多方核查,很快確定男子系湖北松滋市的周某。當日下午,民警傳喚該男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經查,1月24日中午,違法行為人周某從湖北老家開車準備到澧縣甘溪鎮岳母家,經過澧縣火連坡鎮街道時,聽路人說昨天有一個從武漢過來的人被送到火連坡醫院,有兩個發高燒的也送到了火連坡醫院,然后就隨手拍了3張交警查車,以及醫務人員給他人做體溫檢測的照片。周某將這些內容發到一微信群內(群成員241人),并說“火連坡醫院昨天和今天一共發生3例”,民警通過聯系相關管理部門確認,該消息不屬實。澧縣公安機關依法對該男子予以教育訓誡并責令其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違法行為人周某在微信群內發布一則關于疫情防控的視頻并配文“火連坡醫院昨天和今天一共發生3例”的不實信息
三、漢壽:“一男子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
1月30日晚,漢壽縣公安局聶家橋派出所接群眾舉報稱,一對男女在微信視頻中談論關于漢壽縣戴某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并死亡的不實信息。接到舉報后,漢壽縣公安局聶家橋派出所聯合網技大隊立即對該線索進行核查。經多方查證,很快確定視頻中的男子系聶家橋鎮高某,女子系聶家橋鎮梁某,兩人系姑侄關系。當日晚上,民警將兩人傳喚至漢壽縣公安局接受調查。
經查,1月30日下午,梁某聽聞漢壽縣戴某在家中病逝的虛假言論,不經證實隨意傳播,并與家人視頻時將此事告知侄子高某,高某隨即將兩人通話的視頻錄制并進行傳播,引發群眾恐慌,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
鑒于兩人認錯態度較好,并于30日晚上主動在微信朋友圈對謠言作出澄清,目前,漢壽縣公安局對兩人予以警示教育并責令其作出深刻書面檢討。1月31日下午,梁某、高某主動制作防疫橫幅懸掛在村口,并與當地村干部一同參與防疫宣傳工作。
四、石門:擅改疫情防控文件在微信群發布
1月25日10時許,石門縣公安局網監大隊民警在網絡巡查工作中發現,一份名為《石門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令第1號》的文件在該縣多個微信群和朋友圈流傳,經辦案民警與石門縣政府工作人員核實,流傳文件為不實信息。
1月27日,石門縣公安局網監大隊在蒙泉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將發布此“文件”的郭某龍(男,39歲,蒙泉鎮人)傳喚至蒙泉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 1月25日上午10時49分,郭某龍在親戚微信群中看到《慈利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令第1號》文件,為提醒親戚朋友,他于當日上午10時51分擅自將文件中的“慈利”改為“石門”,并發布在親戚微信群“老表群”中,后被本地多個微信群和朋友圈轉發。石門縣委網信辦和縣公安局網監大隊于1月25日及時發布辟謠聲明。
因郭某龍認錯態度良好,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目前,石門縣公安局對其作出教育訓誡處理并責令其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警方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警方提醒,任何編造疫情謊言、傳播謠言、制造恐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肅處理,請廣大群眾遵守法律法規,面對疫情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堅定信心、科學防治,齊心協力抗擊疫情。

圖為違法行為人郭某龍在親戚微信群中看到《慈利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令第1號》文件,為提醒親戚朋友,他擅自將文件中的“慈利”改為“石門”
(責任編輯: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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