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業局2022年第二期行政處罰典型案例通報
1、楊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案。2021年11月21日,桃源縣鄭家驛鎮五星村村民楊某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自家承包的山林采伐后燒荒煉山,不慎引發山火,經鑒定,過火面積2.98畝(采伐跡地),其行為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2021年11月30日,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和適用《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2目標準:“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但未造成損失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桃源縣林業局依法對其作出警告,并處1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田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案。澧縣甘溪灘鎮田沖村6組居民田某某在澧縣甘溪灘鎮田沖村4組(小地名:挖斗坑)野外用火焚燒秸稈,不慎引發山火,經其本人及附近親友及時撲救阻止了火勢蔓延未造成案發地山林樹木毀壞,其行為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2022年3月22日,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和適用《湖南省林業局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1目的標準:“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澧縣林業局依法對其作出警告,并處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終審:陳麗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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