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業局2023年第一期行政處罰典型案例通報
王萬清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王萬清于2019年4月,在漢壽縣太子廟鎮竹子碑社區楓樹組挖山取土,其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構成違法。經漢壽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鑒定:共占用林地面積1359平方米,按照森林類別分為一般商品林,林地地類為喬木林地,樹種為杉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參照《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第四部分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擅自將其他林地改為非林地,面積1畝以上3畝以下的,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漢壽縣林業局決定責令王萬清2023年3月24日前恢復林地原狀。給予王萬清如下行政處罰:處以一般林地1359平方米,每平方米11元,共計壹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小寫:14949)的罰款。
終審:陳麗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陳麗宇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用戶登錄
還沒有賬號?
立即注冊